經執法人員現場勘驗,該車松原木為8.003立方米,是從仙都街道塘后村運往縉云縣欽村包裝箱廠,貨主周某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周某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依據《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周某的違法行為作出林業行政處罰,同時對周某進行了教育。
近年來,為嚴厲打擊非法運輸木材行動,切實保護森林資源,縉云縣林業局通過暢通群眾舉報渠道、加強日常執法檢查和開展專項治理等方式嚴厲打擊非法運輸木材、非法收購木材等違法行為,有效遏制木材加工企業收購非法木材頑癥,確保了全縣生態屏障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