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移植樹木要制訂移植方案,要有植被保護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要求移植后立即整治林地并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對未盡到植被保護和林地保護與整治恢復義務的,林業部門有權責令停止作業,或采取不予辦理采集證、運輸證等調控措施。規定了移植名木古樹、天然原生珍貴樹木,以及移植胸徑10厘米以上樹木需要經批準和辦理采集證。
根據《辦法》,林地內林木移植需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登記在冊(掛牌保護)的古樹名木以及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天然原生樹木,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省級以上森林公園的樹木,國家級公益林地上的樹木,檢疫性和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區內的寄主樹木等五種林木嚴禁移植?!掇k法》施行期限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