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園林工程施工規范》對在浙江境內進行園林施工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1、園林工程施工應充分體現浙江省及工程項目地的地方特色,充分反映其固有特征和品質。
2、從事園林工程施工的企業須具有相應資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3、施工前,施工技術人員應會同建設、設計單位核對施工圖進行技術交底,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人員聯系。
4、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內容單獨或單項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凡涉及古樹名木按相關要求執行。
5、施工前應對工程計量器具、施工機械進行設備完好率的核查工作,做好現場供水、供電、臨時生產和生活設施等的準備工作。
6、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現場測量控制樁、水準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施工測量方案,建立測量控制網、線、點。
7、原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應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
8、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或相關規定施工,保持場容整潔。
9、施工過程中,應做好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