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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版《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細則

       2014-05-05 1693
    核心提示:最新《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于2014年2月17日,經拉薩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并由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會議批準,以下是《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細則.

     

    最新《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于2014年2月17日,經拉薩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并由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4年3月31日第九次會議批準,以下是《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改善和保護城市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建設生態園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法規對森林、古樹名木、珍貴樹種、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城市綠化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全民參與的原則,保護樹木所有權人和管護者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綠化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行政區綠化覆蓋目標,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保障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經費的投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規劃、保護和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公安、市政市容、環境保護、交通、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市城市綠化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綠化、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義務,擁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并有權勸阻、舉報和制止損害城市綠化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區域的保護、管理,構建綠化生態系統。

     

    第八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鼓勵單位或個人通過承包在周邊宜林荒山荒地的綠化造林,在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指導下簽訂協議,按照協議規定對其實施管護,并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權。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立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地面積,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并實行綠線制度管理??h(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本縣(區)綠地系統規劃。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建設確需調整的,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征求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因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建設補償費。占用期滿后,應當恢復原狀,并經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確認。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綠地建設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簿G地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ǘ┕?、鐵路、河道、水庫等用地范圍內的公共綠地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ㄈ┙ㄔO工程附屬綠地由建設單位建設;

     ?。ㄋ模﹩挝换騻€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承包者建設。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公共綠地由市、縣(區)人民政 府確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區)各類建設項目的城市綠化用地比例,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ㄒ唬┚幼?、公共綠地率不低于35;其中新建區綠地率大于35;老城區綠地率不低于15;

     ?。ǘ┕I綠地率不低于20,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綠地率不低于40;并根據標準設置防護綠帶;

     ?。ㄈ┏鞘械缆?、市政公用設施的綠地率不低于15 。

    建設項目城市綠地面積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應當經市、縣(區)林業綠化、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異地綠化。

     

    第十四條 市、縣(區)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就建設項目的配套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設計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許可證。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配套城市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綠地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在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后,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標牌,在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

     

    第十七條 綠化工程的建設應當體現地方特色,選用適應高原生態條件、經濟合理的植物種類,注重植物生態習性、種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

     

    第十八條 市、縣(區)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依法應當實行招標的城市綠化工程,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縣(區)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鞘泄簿G地、城市行道樹、干次道綠化帶,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ǘ┕?、鐵路、河道、水庫等地范圍內的綠地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ㄈ╋L景林地、防護綠地由各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ㄋ模┚幼^綠地由居住區物業管理機構或者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

     ?。ㄎ澹┥a綠地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的管護給予技術指導。對保護和管理責任單位不清楚或者有爭議的綠地,由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管護責任單位。

     

    第二十條 市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地養護技術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養護技術標準實施養護管理,并制定防災減災應急預案,遇大風、暴雨、暴雪等災害性天氣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公路的綠化要符合行車(人)視線,不得占用盲道。行道樹木影響居民采光、通風,管線、交通安全或妨礙各種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的,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兼顧設施安全使用和植物正常生長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二條 砍伐或者移植公共綠地樹木的,應當由樹木所有權人向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次性砍伐或者移植20株以下的,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批準;一次性砍伐或者移植20株以上的,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有關標準繳納城市綠化賠償費??撤セ蛘咭浦补簿G地樹木的,所有權人應當提交砍伐或移植樹木品種、數量、位置的砍伐或移植方案、補栽計劃和移植后的管護措施。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撤ピS可證應當在砍伐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共綠地樹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公共樹木,經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批準方可砍伐:

     

     ?。ㄒ唬┮呀浛菟赖?;

     ?。ǘ┌l生檢疫性病蟲害無保留價值或者發生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ㄈ┯绊懝舶踩譄o法移植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公共樹木,經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批準方可移植或者修剪:

     

     ?。ㄒ唬┏鞘薪ㄔO需要的;

     ?。ǘ﹪乐赜绊懢用癫晒?、通風的;

     ?。ㄈ┯绊懝舶踩?,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ㄒ唬┰跇淠净蛘叱鞘芯G化設施上刻字、打釘、搭棚、栓系牲畜、架設電線、設置廣告牌、標語牌;

     ?。ǘ┰跇淠九曰蛘呔G地內焚燒物品、傾倒廢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質;

     ?。ㄈ┰诰G地內飼養家畜、挖坑取土、搭建建(構)筑物、燃放鞭炮、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四)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和城市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市政、交通、電力、通訊等建設項目影響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商定保護、恢復措施。

     

    第二十六條 因管線發生突發性事故,致使樹木傾倒危及交通、建筑、市政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作業損壞城市綠化、城市綠化設施的,肇事者或者責任單位應當向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賠償費。

     

    第二十八條 因搶險救災處理突發性事件等情況需要,對樹木進行修剪或砍伐的,組織緊急情況處理的單位應當在處理結束之日起10日內,將有關處理情況報告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植物的病蟲害防治。引進種苗應當進行檢疫,不符合檢疫標準的種苗不得引進。珍稀瀕于滅絕的苗木及其種質資源的交換、引進,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除古樹名木外樹齡老化或不適應當地氣候,造成環境污染的樹木,按照審批程序進行撫育更新。

     

    第三十一條 綠化補償費、綠化賠償費的收費辦法,由市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綠化補償費、綠化賠償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專項用于綠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在指定地點補種砍伐株數10倍的樹木,可以并處所砍伐樹木實際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按實際損失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阻礙市、縣(區)林業綠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一)本條例所涉及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林業綠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擠占、截留、挪用綠化補償費、綠化賠償費的;

    (三)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實行。1996年7月12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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