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還規定了各種裸露土地綠化驗收標準,其中臨時閑置土地綠化率應不小于95%,成活率應不低于90%;施工工地裸露土地綠化率應不小于95%,成活率應不低于90%。室外公共停車場綠化覆蓋率應不小于75%。城市道路綠地,綠化覆蓋率應達到100%,地被植物蓋度應不低于95%。

對于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范圍內的臨時閑置土地,應優先考慮建設區域性公園游園或公共綠地;其他短期閑置用地,提倡播種耐粗放管理的草皮、花卉進行綠化;較長期閑置用地,提倡播種鄉土樹種或栽植小規格苗木,形成苗木儲備地或片林。對有既定用途,“征而未建、拆而未建”的地塊,閑置時間超過3個月者必須實行臨時綠化等。
在綠化植物選擇方面,《規程》建議以鄉土植物為主,優先選擇速生、抗性強、綠化覆蓋效果好、苗源充足的植物。施工方式簡單易行,便于養護管理。綠化效果應兼顧四季,注重冬春季土地的有效覆蓋。
建設生態文明城市,將裸露土地進行合理綠化,也是治理PM2.5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不僅可以改善空氣質量、美化城市環境,對居住著來說都具有重要意義。